誣指男子性侵 女判囚1年2月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1日電)一名女子同時與2人交往,擔心劈腿曝光,控告其中1男性侵,女子一審被依誣告罪判刑1年2個月。高院認為,為避免予人可隨意操弄偵查、恣意陷人入罪,一審的論罪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
全案起因於桃園市一名女子於民國103年向警方報案,指控遭一名男子性侵,這名男子還拍下性愛影片,用以要脅進而再性侵2次。
桃園地檢署承辦檢察官獲報,搜索男子住處查扣電腦與行動電話,發現男子電腦、手機存有邀約網友施用毒品、發生性關係的對話紀錄,唯獨不見女子所稱的性愛影片。
挨告的男子也喊冤,辯稱與女子因性交易結識而交往,絕無性侵。
檢察官反覆比對女子說詞,發現女子對遭性侵的次數、時間、地點說詞不一,甚至連如何認識男子的說法也有多種版本,認為男子犯嫌不足不起訴,另依誣告罪起訴女子。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勘驗兩人對話紀錄,發現男子不斷表達愛慕之意,女子則對男子多所指責。一審合議庭認為,若如女子所言因對方握有性愛影片而言聽計從,為何對話紀錄顯示男子多為低聲下氣,且完全不曾提及性愛影片?認定兩人是交往關係,男子也未曾性侵女子。
一審合議庭也指出,女子指控版本眾多,先稱在工地結識男子,後改稱在網路聊天室認識,也曾聲稱是在加油站打工認識,遭性侵得逞次數也前後不一。
一審認為,女子每一次都用積極肯定的語氣描述遭性侵的過程,試圖取信偵查、審判機關,但每次內容不同、版本眾多,認定女子是因為遭同居女友發現與男子的親密對話,為取信女友才誣告。
一審認為女子讓檢警勞師動眾、徒耗偵查成本,犯後態度極差,若不嚴懲將使他人認為可操弄偵查、恣意陷人入罪,判女子1年2個月徒刑。
女子不服提起上訴,高院認為,一審已詳細調查全案證據,事實認定無誤,而女子習慣以謊圓謊,心態惡劣,又一再藐視司法,妨害司法公正,仍判女子1年2個月徒刑,仍可上訴。(編輯:劉政權)10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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