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黃文玲有藍營金主 段宜康二審判賠20萬
2018/4/10 18:14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0日電)前台聯黨立委黃文玲不滿立委段宜康指她與林滄敏共用藍營金主,向法院起訴求償。一審判決段宜康應賠償新台幣2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高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是在民國103年11月九合一選舉期間,在臉書發文指稱,「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上一屆立法院的第一財主,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這位蕭大財主最近從農會和農業金庫搬了十幾億!想要幹嘛?」
黃文玲主張,當年她以無黨籍身分,與民進黨籍魏明谷、國民黨籍林滄敏等人競選彰化縣縣長,段宜康的文章足使選民對她是否收受蕭景田非法資金產生懷疑。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段宜康賠償黃文玲20萬元,黃文玲上訴高院,要求段宜康再賠200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段宜康的文章足使一般選民,對原台聯黨籍政治光譜屬綠營的黃文玲,是否有為選舉目的,而與國民黨籍政治光譜屬藍營的林滄敏,共同收受國民黨籍政治光譜屬藍營的蕭景田,以非法資金援助一事產生懷疑,有損黃文玲在社會上的政治誠信及人格評價。
高院指出,段宜康並非完全沒有查證,但仍有過失而導致黃文玲名譽受損,應賠償黃文玲精神慰撫金20萬元,並將道歉啟事刊登在他的個人臉書首頁一日,以回復黃文玲名譽。
另方面,黃文玲也對段宜康提出刑事誹謗告訴,但高院認為,段宜康沒有誹謗的主觀故意判決無罪,最高法院去年駁回上訴,無罪確定。(編輯:李亨山)1070410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