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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警拿刀槍向6按摩女索錢 男被判11年

2018/4/5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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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5日電)李姓男子去年7月至10月間,持摺疊刀等物到6間個人按摩工作室,佯稱自己是便衣警察,向按摩女恐嚇取財;台北地院近日依攜帶兇器強盜罪等罪,判處李男11年徒刑。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李男因缺錢花用,且知道個人按摩工作室多為一位女子在內服務,認有機可乘,因此在去年7月間,到台北市萬華區一間陳姓女子的按摩室消費。

李男對陳姓女子稱,自己是便衣警察,並拿出折疊刀、手銬在她的面前把玩,要陳女拿出紅包,不給就要抓她回去;陳女心生畏懼付了新台幣500元,李男才離開。

李男食髓知味、如法炮製,去年8月到新北市板橋區一間個人按摩工作室,得手6000元,還用膠帶把被害女子的雙腳捆綁,要她擁抱他;去年10月,李男攜帶道具槍,以相同方式到板橋區某個人按摩工作室恐嚇取財,得手3800元,還強行抓捏被害女子的胸部及下體,得逞後才離去。

事後有一名受害者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查獲李男,並查出另外5起被害案件;這6起案件中,其中一件的按摩女以尚未開始營業、並無現金為由,李男才未得逞。

李男於警詢時供稱,自己經營過按摩店,知道有些個人按摩室有做色情交易,遇事應該不敢報案或是怕麻煩,而且他挑選的按摩工作室價格都不會超過2000元,因為超過2000元的會外約到飯店,而飯店有錄影,怕被別人認出。

法官認為李男有殺人犯罪紀錄,尚在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但他竟因缺錢花用,刻意挑選弱勢女子,降低遭報警查獲的風險,持具高度危險性的折疊刀、道具槍,到陳女等6人經營的個人按摩工作室威脅,喝令交付財物,嚴重危害社會秩序與治安,實不足取。

法官最終依恐嚇取財罪、攜帶兇器強盜罪、攜帶兇器強制猥褻罪,判處李姓男子有期徒刑11年,也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強制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27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陳怡璇/管中維)10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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