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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男師染指女學生 判刑5年定讞

2018/2/22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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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2日電)一名謝姓國小男教師利用女學生的崇拜心理發展不倫戀情,先後七次性交、猥褻得逞。最高法院今天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等罪判刑5年,全案定讞。

全案緣起於被害女學生高中時,因對異性異常反感,經同學向校方反映,女學生在輔導老師諮商後吐露國小時遭侵犯一事。校方依法通報,全案進入司法程序。

謝姓男子於民國96年至98年間,擔任南部一所國小五、六年級班導師,被控與被害女學生交換日記,進而於98年4至5月間,利用畢業旅行,或將女學生帶回住處或於車上性交、猥褻共七次。

謝姓男子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與女學生感情很好,但未性侵害,懷疑女學生與其他學生串聯,意圖入他於罪。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認為,謝姓男子與女學生的交換日記中,師生不倫情戀文句露骨,尤以謝男意亂情亢,展露無遺,心貪淫慾,毋待多言;謝男甚至在日記上寫「否則,妳不會把自己交給我」,在在印證謝男慾熾心迷,而對女學生性交、猥褻,甚是灼然。

台南高分院也認為,全案之所以查獲,是被害女學生被動接受輔導才揭露,女學生甚至覺得將事情講出來很對不起老師,曾希望將性侵害部分刪掉,像潘朵拉的盒子永遠不要打開,被害女學生也自陳謝男是「仰慕的人」、「一種偶像般的崇拜」。

台南高分院審酌被害女學生證詞、驗傷報告、與謝姓男子的交換日記,及在謝男辦公室抽屜遭人偶然發現的保險套等相關事證,且認為被害女學生無構陷動機,採信女學生證詞,以謝男罔顧師道,戕害幼女與性攸關的身體自主權利與心靈感受,判刑5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予以駁回,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07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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