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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豐大橋命案 最高法院裁定再審停止刑罰

2018/2/7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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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7日電)男子王淇政、洪世緯被控涉及后豐大橋命案,遭判刑定讞。最高法院懷疑原審事實認定錯誤,今天自為裁定開始再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審,王淇政、洪世緯刑罰停止執行。

王淇政被控於民國91年12月7日凌晨1時許,在台中縣后里鄉(已改制為台中市后里區)三豐路后豐大橋南下車道旁護欄,因不滿女友陳琪瑄提出分手要求,與友人洪世緯共同基於殺人犯意,分由2人抱住陳琪瑄雙腋下及雙腳,合力抬至大橋護欄欄杆外,先後鬆手,致陳琪瑄頭下腳上墜橋死亡。

台中高分院以王淇政、洪世緯共同犯殺人罪,判處王淇政有期徒刑15年,洪世緯有期徒刑12年6月,並定讞。

王淇政、洪世緯聲請再審,遭台中高分院以再審所提事證,客觀上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結果,予以駁回,王、洪進而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最高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原審認定王淇政、洪世緯合抬死者至后豐大橋護欄欄杆外鬆手,有共同殺人犯意與犯行,是以案發時在50公尺外河床炒米糠,準備誘捕溪蝦之證人王清雲證言為其依據。

但王清雲於93年1月14日以前,曾4次供證未聽見死者與王淇政吵架的內容,未看見死者如何墜橋等語。王清雲93年1月14日以後翻異前詞,改稱清楚聽見雙方爭吵內容,清楚看見死者墜橋經過。證述前後不一,93年1月14日以後的證詞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是否足採,尚有疑義。

最高法院認為,王淇政、洪世緯提出的王清雲在93年1月14日翻異前詞前,與證人陳秋珠、律師朱元宏於92年10月19日的談話錄音及譯文等新事實、新證據,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顯然瑕疵,經與原確定判決案卷內所存的證據、資料綜合判斷結果,合理懷疑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錯誤,客觀上合理相信抗告人等有應受無罪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蓋然性。本件已達得開始再審之門檻,應依法裁定開始再審。

新聞稿也指出,原審法院未能體察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的修法目的,致本件聲請再審程序在第二、三審間一再來回,耗時近5年,影響社會觀感及民眾對司法之信賴甚鉅,更嚴重損及訴訟當事人的權益。

最高法院表示,為使案件及早重審,以補正原確定判決的瑕疵,自為裁定開始再審,並由原審法院依通常程序,更為審判。又為避免冤獄可能持續擴大,同時宣告抗告人等之刑罰停止執行。(編輯:李錫璋)10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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