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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出海規定 應考量防逃問題

2018/1/25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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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5日電)司法院今晚發布新聞稿,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議,限制出境(海)規定,立法上應考量防逃問題、應改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是否要規定最長期間待下次會議討論。

司法院24日下午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與會委員討論關於刑事訴訟程序限制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出境(海)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相關議題。

司法院表示,與會委員經過廣泛的交換意見後認為,限制出境(海)除了是一種羈押的替代處分,也應考量防逃問題;目前刑事訴訟法有關限制出境(海)處分並未明文化,與會委員大多認為,限制出境(海)應明文規定,並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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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到,原則上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限制出境(海),應向法官聲請核准,但例外有必要時,得由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逕為通知入出境主管機關對被告限制出境(海)。

司法院表示,現行限制出境(海)除了刑事妥速審判法有規定,審判中的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外,偵查中的限制出境(海)並無最長期間的限制;偵審中限制出境(海)是否應規定最長期間,會議主席決議由刑事廳先行預擬有限制期限的條文,供委員會下次開會討論。1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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