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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上棄車躲警 男遭判刑3年2月定讞

2018/1/5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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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5日電)王姓男子因擔心遭警察取締無照駕駛,竟將機車棄於鐵道上徒步逃逸。最高法院認為,王男此舉妨害火車行駛安全,今天依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判刑3年2月徒刑定讞。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王男因酒駕遭吊銷駕照,民國105年7月13日晚間仍騎車外出且未戴安全帽,行經台中市大甲區黎明陸橋一帶時遭警發現。

王男擔心遭警攔查吃上罰單,騎車四處亂竄,途經台灣鐵路管理局日南站北方的鐵道時見無路可逃,意圖強行橫跨鐵道,但因機車前輪無法跨過鐵軌,竟將機車熄火並拔走鑰匙,隨後棄車徒步逃逸。

王男否認犯罪,但法院認為,若非員警將王男的機車搬離鐵道,當晚台鐵第7021次貨車列車行經該路段,恐引發火燒車事故,雖然最後並未發生事故,但王男將車棄於鐵道上的行為,已達致火車來往發生危險的狀態。

最高法院考量,王男曾有酒駕紀錄,僅因無照駕駛、未戴安全帽而規避員警追緝,不顧公眾交通往來的安全,對火車行車安全造成潛在重大危害,判刑3年2月確定。10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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