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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習慣屬傳統文化 鄒族男子獵山羌無罪

2017/12/27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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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7日電)花蓮縣鄒族劉姓男子獵捕保育類動物山羌,檢察官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提起公訴。一審和二審,法院皆認為,食用山羌屬原住民傳統文化,判無罪定讞。

劉姓男子去年6月11日凌晨,前往花蓮縣壽豐鄉白鮑溪狩獵,捕獲一隻山羌,遭警方查獲移送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王怡仁表示,承辦檢察官認為劉姓男子在偵辦中,坦承知道白鮑溪有山羌活動。再者資深獵人證稱,山羌眼睛的反射光是綠光,山豬是紅光。因此,劉姓男子可以預知會打到山羌,且能清楚分辨獵物是否為山羌,因此劉姓男子犯意明確。

再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得在原住民保留地獵捕野生動物,是保障原住民狩獵文化」。但是,劉男的狩獵時間是在6月間,不是在祭儀時間,因此不受動保法21條之一保障。

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書表示,劉姓男子在審理時表示,當時下雨,他看到獵物眼睛的反射光不是紅色,也不是綠色,是白藍光,他研判是山豬,因此開槍射擊,動物倒地,他靠近察看,才知道誤擊山羌,於是將山羌帶下山準備自己吃。

法官認為,「預見」一詞屬法律專業用語,一般未諳法律專業領域者尚難理解「預見」之意涵為何,就算被告受大學教育及研究所課程,如果不是法律領域,亦難理解「預見」一詞的意思為何。因此,劉男回答檢方詢問時,意思應該是「那個地方是有山羌」,而非「『那個』可能是山羌」,因此無法斷定劉男在開槍時可預知是打到山羌。

再者,劉姓男子雖然不在祭儀其間狩獵,但是「傳統食物也是文化權保障之一,如果山羌、山羊屬於原住民族之傳統食物,則亦會成為文化權保障的一環,換言之,『非營利行為之自用』則係傳統文化的一部分。

花蓮地方法院判劉姓男子無罪,花蓮地檢署不服提起上訴。

檢方上訴理由認為,依花蓮地方法院見解,「往後原住民只要自家食用,即可不分時節、物種盡情獵捕,生態環境該如何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究竟為何,則更顯曖昧不明。又司法實務如對於原住民違反自身族群之傳統規則過於寬縱,反易造成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崩解,而逐漸無人重視其真正之文化傳統內涵為何」。

花蓮高分院認同花蓮地院看法,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判決定讞。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王怡仁表示,尚未接到花蓮高分檢討論是否提出釋憲,未來類似案件,檢方還是會依個案狀況,決定是否起訴。10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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