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直接同婚登記 再遭法院駁回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7日電)同性伴侶梁宗慧與朱姵諠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請求法院判命戶政機關應准為結婚登記;北高行今駁回,本案得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宣示重點包括,民法上以「一男一女」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而違憲。
解釋理由書中揭明,立法機關於該號解釋公布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至於法院能否在釋字748號所規定的兩年修法期間內、或相關法律修正前,直接判決戶政事務所准許梁宗慧與朱姵諠的結婚登記?法官認為,行政機關在現行法律未規範的情形下,並無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的法令依據,「兩年內修法之義務」為立法機關權責,縱使有立法漏洞,也不是法院得越權逕為填補處理,因此駁回請求。
新聞稿內容也提到,戶政機關在過渡期間提供同性伴侶註記服務,而伴侶註記的效力固然不同於結婚登記,但這個措施使同性伴侶於立法機關尚未依釋字748號解釋意旨完成立法前,得做為如醫療法規定所稱「關係人」的證明。
法官認為,這顯示戶政機關在立法機關依上開解釋完成立法前,已積極於此過渡期間提供友善的權宜措施,供同性伴侶利用,以維護應有權益,等同性婚姻法制化完成後即得依法辦理結婚登記。
此外,合議庭認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是附屬於命結婚登記,因此兩項聲明皆駁回。
對於判決結果,梁宗慧與朱姵諠表示將提出上訴。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在民國103年8月號召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單位登記結婚被拒後,其中3對同性伴侶不服,打行政訴訟。
北高行於104年4月陸續開庭審理,梁宗慧與朱姵諠是其中一對提起訴訟的同性伴侶,而北高行在10月已駁回另一對同性伴侶方敏及林于立之訴。10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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