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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化可能性低 高院判陳福祥死刑

2017/11/29 12:39(11/29 15:2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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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9日電)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西門町峨眉停車場雙屍案,認為槍手陳福祥假釋期間犯下最嚴重的犯罪,教化可能性低落,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今天判處陳福祥死刑。

陳福祥被控於民國104年1月13日,犯下西門町峨眉停車場雙屍案。台北地檢署104年5月間偵結,認定陳福祥槍殺前來取毒的2名蔡姓男子,漠視人命且惡性重大,依殺人等罪起訴,建請法院判處極重之刑。

台北地院一審判處陳福祥死刑,案經上訴,高院今天二審宣判,駁回陳福祥與檢察官的上訴,維持死刑判決。由於是死刑判決,高院將依職權提起上訴。

高院發布新聞稿指出,陳福祥主觀認為2名蔡姓被害人侵吞販賣毒品款項,案發時懷疑其中1名蔡姓男子攜帶槍枝,且有觸摸腰際疑似掏槍舉動,即起意先下手殺害,為免東窗事發,又槍殺隨後到場的另名蔡姓男子。

高院認為,陳福祥犯罪手段兇殘,極端殘酷,顯具有特別殘暴性,造成對被害人性命的無理剝奪,具嚴重破壞性,顯屬公政公約所稱的「最嚴重犯行」。

承審合議庭考量,陳福祥有多項犯罪前科紀錄,素行不佳,經過長達10年餘的監所教化矯治,卻在假釋期間涉足毒品交易,更犯下殺人罪行,自不宜寬貸。而陳福祥與被害人素不相識卻痛下殺手,手段冷酷,漠視生命價值可見一斑。

新聞稿指出,陳福祥造成被害人家屬身心受創,家庭破碎,留下難以抹滅的痛苦,且選在台北市西門町鬧區,明目張膽、旁若無人的恣意行兇,引起社會莫大恐慌,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堪認犯行罪責深重,非予嚴懲,不足以非難行為之惡。

合議庭認為,陳福祥教化可能性低落,審酌陳福祥泯滅人性,惡性重大至極,罪責至重罪無可逭,為回應社會公益的需求,並維持國家治安與善良風俗,認有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仍認為必須選擇死刑一途,駁回上訴。10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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