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被訴洩密二審 高院28日首開庭
2017/11/27 17:21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等案遭檢方起訴,一審法院認定,雖構成洩密罪,但審酌馬英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判他無罪;北檢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訂於明天上午首次開庭。
台灣高等法院9月底抽籤分案組成合議庭,由法官許文章擔任受命法官,審判長為江振義、陪席法官為潘翠雪;高院訂於28日上午9時30分進行本案首次開庭,傳喚馬英九到庭。
全案起於已解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在民國102年偵辦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柯建銘及當時的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關說案。
台北地檢署的起訴事實為,馬英九在102年8月31日,明知「100特他61案」並非僅屬行政不法,仍洩漏偵查中應保密事項、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資料給當時的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此外,馬英九在102年9月4日,教唆當時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向江宜樺洩漏並交付偵查中的秘密及監察通訊所取得的應保密資料。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馬英九雖然構成洩密罪要件,但審酌馬英九是依憲法第44條行使專屬總統的爭議調解權而阻卻違法,在刑法上不罰,而在教唆洩密部分則罪證不足,這兩部分在8月25日均判決馬英九無罪。
台北地檢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判決將憲法「院際調解權」誤解為「人際調解權」,認事用法均有違誤,若形成確定判決,勢將造成權力分立、司法獨立及人權保障諸憲政價值門戶破裂洞開,造成「行政權藉由操縱檢察權影響審判權的危險」。
另外,立法委員柯建銘自訴馬英九涉嫌教唆洩密及誹謗案,台灣高等法院10月11日認定,柯建銘所提證據不足證明馬英九有教唆洩密犯行,且馬英九指柯建銘涉司法關說言論,可受公評,未構成誹謗,因此判馬英九無罪定讞。10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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