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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國軍雷達站外蒐錄訊號 2人緩起訴

2017/11/27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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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7日電)林姓、許姓民眾涉嫌在北市陽明山附近國軍雷達站外進行無線電訊號蒐錄,觸犯國家機密保護法。士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審酌2人坦承犯行,尚無造成國家安全危害,處分緩起訴。

士檢公布新聞資料指出,本案由檢察官翁偉倫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四大隊、刑事警察大隊偵辦,並請國防部、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軍事安全總隊協助。

士檢表示,林姓及許姓民眾分別為一家公司的負責人及員工,於民國105年8月間,欲投標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資訊通訊研究所的採購案,因此指示助理攜帶具有蒐錄無線電訊號設備,美商國家儀器公司所製造的訊號處理模組1組(含控制器模組、降頻模組、類比轉數位訊號模組、數位訊號處理模組、定向天線、全向監控天線)等價值約新台幣200萬元的設備,前往台北市北投區陽明山附近的國軍雷達站外,進行無線電訊號蒐錄,經內政部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四大隊員警巡邏時查獲。

後來,經國防部派員到場會勘,發現現場查扣的器材,除具偵測分析頻譜訊號外,尚有側錄功能,經查扣送交國防部專業單位分析側錄訊號後,訊號內含有數筆軍事單位專用的軍事跳頻無線電訊號。

檢察官多次會同保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軍事安全總隊到現場勘驗,並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就遭偵錄的訊號裝置實施機密等級鑑定後,確認蒐錄無線電訊號均屬機密級的軍事機密,認定林姓及許姓民眾觸犯國家機密保護法。

士檢指出,本件因查無林姓及許姓民眾除商業目的之外,有將偵錄訊號交由對岸或外國,且兩人坦承犯行,檢察官審酌本件犯罪所生危險損害非重,尚無造成國家安全危害,因此諭知緩起訴處分。

士檢呼籲國人,切勿在任何國防設施外,進行無線電訊號蒐錄,否則就可能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第1項的收集國家機密罪,最重可處5年徒刑。10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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