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輕罪二審改判有罪 最高法院:可上訴

2017/11/14 21:08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4日電)大法官會議第752號解釋宣告,一審無罪、二審逆轉有罪,卻因屬本刑3年以下等輕罪而無法上訴的情況違憲。最高法院今天做出決議,提醒二審勿將類似案件送執行,以免爭議。

大法官會議今年7月28日做出釋字第752號解釋,宣告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因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有違。

大法官會議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僅宣告刑事訴訟法376條第1、2款,即最重本刑3年以下之罪、竊盜罪不得上訴三審違憲,但同條第3至第7款的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罪,卻直到立院本月7日完成修法,才得以在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情形下上訴三審。

為解決釋憲公布後至新法施行前,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各款二審逆轉有罪案件,是否全部得以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召開刑事庭會議,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至第7款之罪,與第1、2款有共通性,應一體適用釋字第752號解釋。

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決議,二審勿把類似案件送執行,應交由最高法院審理。1061114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