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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中女學生性交 男師判刑2年

2017/11/14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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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4日電)一名國中男老師利用女學生對男女關係的憧憬,與女學生發生3次性關係。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今天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判刑2年、緩刑5年,全案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被告男老師民國104年間擔任台中市某國中代理老師,結識被害女學生。105年間,男老師明知女子未滿16歲,卻3度經女學生同意發生性關係,終因女學生家長察覺有異而挨告。

男老師坦承不諱,被害女學生則表示雙方你情我願、不願提告;被害女學生家長與男老師達成民事和解,對於法院是否給予緩刑宣告沒有意見,只希望這樣的事情不要再發生,最希望讓男老師不再擁有教師資格,也不能再接觸女兒。

二審合議庭認為,男老師明知青少年對兩性關係的情感需求漸增,但因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煽動、引誘,卻利用女學生對男女關係的懵懂與憧憬,以及對他的尊重、景仰甚至崇拜的心態,取得女學生信任以滿足自己性慾,忝為人師,毫不足取,就3次性行為,各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合議庭也審酌,男老師犯後始終認錯、態度良好,並與女學生家長和解,女學生家長也表明同意不追究男老師刑事責任,相信男老師歷經偵查、審理已受警惕,並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女學生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否則緩刑將遭撤銷。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全案定讞。1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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