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家車疑被私用 雲林消防局稱不諳法令
2017/11/3 18:42(11/3 19:37 更新)
(中央社記者葉子綱雲林縣3日電)雲林檢方今天表示,偵辦雲林縣消防局長疑把公家座車私用,圖利油資且溢領超勤加班費,以新台幣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消防局表示,局長初任時不諳法令,承認錯誤願受懲處。
雲林地檢署下午發布新聞,主任檢察官黃怡華指出,雲林縣消防局戴姓局長疑似將首長座車挪為私用,赴台中接小孩,圖利油資新台幣7萬9507元,並曾在值班期間,駕駛座車往返台中接小孩,卻溢領超勤加班費7800元。
檢方指出,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調查官,2日前往雲林縣消防局搜索,帶回證物,約談局長、相關科長、會計、人事、駕駛等8人。
全案經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複訊,戴姓局長坦承犯行,深表悔意,承諾繳回犯罪所得,檢方訊後諭令以新台幣3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黃怡華表示,被告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侵占及圖利罪嫌,以及刑法詐欺取財、偽造文書等罪嫌。
雲林縣消防局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局長已在今天將溢領的油資與超勤加班費,共新台幣8萬7307元全數繳回,並向縣長口頭報告,願意接受懲處。
消防局表示,全案發生在民國103年至104年之間,當時局長剛上任,依規定局長為當然火場指揮官,無替代性,重大災害必到現場,休假也不例外。為確保休假時機動性,卻因不諳公務車使用權責而不小心觸法,當瞭解有觸法之虞,就沒再發生類似情事。
對於超勤加班費溢領,消防局解釋,在104年期間的少部分月份,為內部報表誤繕及流程審核未落實所致,局長對此未善盡審核責任感到抱歉,對於不諳法令觸法疏失,坦承錯誤,並表達歉意,願意接受懲處。10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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