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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中影副董座莊婉均挪公款 判刑8年半定讞

2017/10/26 18:03(10/26 19:1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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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6日電)前中影副董事長莊婉均遭控11年前利用監管財務之便,挪用中影新台幣7.5億元案,最高法院今天就莊婉均觸犯偽造私文書、偽造有價證券等7罪,判刑8年6月定讞。

這起案件源於,莊婉均遭控於民國95年5月至同年9 月擔任中影副董事長期間,利用保管中影公司及時任中影董事長蔡正元大小章的機會,挪用中影資金近新台幣7億5千萬元,投資醫院開發案及台中棒球場經營管理企劃案,遭中影提告。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在105年8月30日,認定莊婉均觸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等14罪,不可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可易科罰金部分則判1年。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就莊婉均涉犯的14罪,其中7罪駁回上訴,另外7罪撤銷發回高院審理。

莊婉均所犯的7罪(累計8年6月徒刑,另訂應執行刑),其中有9個月可以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這也代表莊被判7年9月徒刑確定部分須入獄。

另外,莊婉均在本案中另涉違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本人財務交付等7罪,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缺完備、判決適用法則不當等情況,將此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1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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