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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黃文玲有藍營金主 段宜康判賠20萬

2017/10/5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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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5日電)立委段宜康2年多前在臉書指參選彰化縣長的前立委黃文玲有藍營金主支持而挨告;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段宜康要賠黃文玲新台幣20萬元,全案可上訴。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段宜康被控於民國103年11月九合一選舉期間,透過臉書表示,黃文玲和中國國民黨彰化縣長候選人林滄敏共用同一金主蕭景田。

黃文玲不滿段宜康的言論,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控告段宜康,也說自己絕對與蕭景田、林滄敏無關,沒任何金錢往來關係,帳目可公布,根本沒這件事。

黃文玲也說,段宜康這番惡意抹黑行為,使她投入選舉的精神、勞力、無形資源心血付之一炬,名譽也毀於一旦,在民事部分,提告求償1000萬元精神撫慰金及登報道歉。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違反選罷法判段宜康4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傳喚黃文玲堂兄黃上揚、黃上揚友人林煥宗等人作證;黃上揚證稱,「叔叔黃石城告訴我的,說蕭景田支持黃文玲,大家拚一點,機會很大,細節叔叔沒有講」等語;林煥宗則證稱,之前與黃上揚聊天,黃上揚說,「叔叔告訴我,蕭景田對黃文玲有出錢出力」,他有把這段話告訴段宜康。

高院合議庭審酌段宜康在臉書貼文內容並非無據,或出處虛構,雖然以尖酸苛刻文字批評,但難認有誹謗惡意,且符合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因此在今年2月撤銷原判決,改判段宜康無罪,全案可上訴。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今天做出宣判。北院新聞資料中提到,法官審理後認為段宜康既然能向黃上揚查證,就無不能向黃石城查證可言,可見段並未完全的合理查證;而且,段宜康有多年從政經歷,應該要有相當合理懷疑自己聽聞的事情並非真實。

法官認為段宜康的發言內容,已讓黃文玲的政治誠信及人格評價受到貶損,名譽受損,而段在發表言論前曾做不完全查證,侵害黃的名譽應非故意。

審酌兩造間的身分、地位及經濟等狀況,法官判段宜康要賠黃文玲20萬元,並在其臉書刊登道歉啟事。10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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