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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飛彈誤射案 射控士官長判最重2年徒刑

2017/9/30 14:15(9/30 15:3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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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30日電)海軍金江艦誤射雄三飛彈擊中漁船案今天宣判,射控士官長陳銘修判刑2年最重。高雄地院行政庭長葉文博說,陳銘修等3人輕忽職務,合議庭考量3人過失程度及是否認罪等因素,分別量刑。

海軍金江艦誤射雄三飛彈擊中漁船造成1死3傷,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宣判,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判處時任中尉兵器長許博為1年2月、射控士官長陳銘修2年,飛彈中士高嘉駿1年6月。

高雄地院判決書指出,金江艦去年7月1日實施「海軍艦艇及監偵、飛彈部隊甲操測考」,陳銘修在測考前為測試艦上雄三飛彈迴路,向許博為領取火線安全接頭,許博為明知艦上只有2具發射飛彈的模擬測試器(TTS ),卻一次交付4支火線安全接頭予陳銘修,任由陳銘修將火線安全接頭連接在未配備TTS的2枚雄三飛彈實彈上。

判決書表示,陳銘修測試迴路後,未注意將飛彈實彈上的火線安全接頭取下,且未將發射飛彈的作戰模式改為訓練模式,即離開戰情室,獨留高嘉駿在戰情室,高嘉駿也未注意飛彈系統操作狀態處在作戰模式,也未注意1號飛彈發射架上的飛彈經操作後已顯示為實彈待發射狀態,仍繼續操作發射程序,導致將這枚飛彈發射並擊中在澎湖附近海域上的「翔利昇」號漁船,造成船長黃文忠枉死,一枚雄三飛彈也因此耗損。

案經雄檢起訴後,高雄地院經近一年的審理、6度開庭,今天上午宣判,高嘉駿等3名被告都未到庭聆判;高嘉駿的辯護律師張景堯到庭聆判後接受訪問時表示,將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究是否提上訴。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葉文博在隨後在院內舉行記者會說明判決理由說,許博為、陳銘修、高嘉駿輕忽職務,無端出人命國賠新台幣3000多萬元,並造成一枚價值不斐的雄三飛彈耗損,此等花費皆是民脂民膏,合議庭考量3人的過失程度及是否認罪等因素,分別量刑。本案事實認定與檢方一樣,但對被告觸犯的部分法條見解有異。

面對媒體詢問為何誤射飛彈的高嘉駿的刑期比陳銘修輕,葉文博說,陳銘修過失程度較重加上犯後否認犯行,而高嘉駿始終都坦承犯行,合議庭是依過失程度及被告犯後態度量刑的。

他表示,雄檢起訴認為許博為及陳銘修涉犯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但合議庭認為,許、陳2人在主觀上並非明知高嘉駿會發射實彈,也沒有故意不在場督導制止而釀災,因此認為許、陳2人不構成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僅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及陸海空軍刑法過失毀損供作戰用武器彈藥罪,3人都犯同罪且後者罪刑較輕,因此都從罪刑較重的業務過失致死罪論處。10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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