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韶涵合約官司 二審判還福茂63萬造型費
2017/8/23 14:02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青田經紀公司及福茂唱片認為藝人張韶涵違約而興訟求償。一審判張韶涵僅須返還預付酬勞4萬元給青田,經上訴,二審今天改判張韶涵須賠服裝造型費63萬元給福茂。全案可上訴。
張韶涵、青田公司及福茂唱片今天均未到庭聆判;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宣判時指出,一審判張韶涵須還4萬元部分,因張韶涵未提上訴而確定,二審審理範圍僅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全案緣於,青田與福茂主張,張韶涵並未完成合約中的唱片數,只錄製發行6張唱片,也未接受公司安排演出,因此興訟求償,其中青田求償新台幣800萬元,福茂求償2665萬元。青田另外要求張韶涵須返還預付的演唱酬勞4萬元。
不過張韶涵表示,她與青田公司約定在5年內錄製10張專輯,卻平均約1年7月才發行1張,明顯違反唱片巿場慣例,且青田公司未經她同意,擅自將演藝工作委託光合作用公司,再由光合作用公司轉委託福茂公司,她有權解約。
一審法院於民國103年5月底認定,青田公司與張韶涵依合約互負提供勞務的義務,各獲得一定對價,無法視為純粹的委任或承攬契約,這份合約性質應是有償的無名勞務契約,張韶涵是合法終止合約,而預領酬勞未履行部分,判張韶涵須賠償第7張專輯的預付演唱酬勞4 萬元給青田公司,其餘免賠。
二審法院合議庭今天指出,除張韶涵返還青田4萬元已確定外,審酌福茂唱片主張,輾轉受青田公司的委託製作張韶涵第7張專輯,卻因張韶涵終止合約而受有第7張專輯服裝造型費的損害共計63萬元,認定張韶涵負有損賠責任,判張韶涵須賠63萬元給福茂唱片。全案還可上訴。10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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