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案 律師:南檢未慮及性侵自殺因果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女作家林奕含輕生相關案件,南檢今天以罪證不足,對補教老師陳星處分不起訴。律師楊智綸分析,檢察官未慮及被害人是否因遭「性侵事實」 導致壓力累積,進而自殺悲劇。
林奕含在今年4月27日自殺身亡後,雙親透過友人發表聲明,指女兒曾遭一名補教名師性侵,多年走不出陰影,之後引發社會輿論討論。台南地檢署婦幼專組分析當事人聲明資料及蒐集相關媒體報導,並接獲民眾告發後,指派檢察官偵辦,今天偵結,因罪證不足,對補教老師陳星處分不起訴,並公布新聞稿。
前台北地檢署婦幼專組檢察官、律師楊智綸分析指出,陳星妨害性自主案,檢察官依法開啟刑事訴訟偵查程序,雖因證據不足而認定不起訴,此一程序的進行,足以彰顯追求正義的態度與法的價值;檢察官之所以鉅細靡遺就程序、實體分項分段說明,無非是因應本案已造成社會輿論的關注,而且本案所牽涉的法律見解,並非僅僅適用某一被害人,還有許多在內心角落等待曙光的被害人。
楊智綸指出,以現在來看,被害人罹有精神疾病,與被害人是否曾遭性侵,及被害人自殺之間關連如何,甚難釐清;但若僅以被害人因罹有精神疾病,即認為被害人所述遭性侵不實,或以被害人自殺是因罹有精神疾病而為論斷,恐怕都有倒果為因,檢察官並未慮及被害人是否因遭「性侵事實」導致壓力長期累積而有精神困擾,進而導致自殺悲劇。
他說,性侵害被害人並非事發之後均會發生壓力創傷症候群,也並非每名被害人均會產生壓力創傷症候群,甚至也有在自我壓抑多年後,才發生壓力創傷症候群跡象,因此壓力創傷症候群是否導致被害人罹有精神疾病,未見檢察官就此一部分詳細詢及醫療機構的專業意見, 還是會讓社會大眾疑惑。
楊智綸說,此外,本案是否有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或機會情形,依據新聞稿所述,檢察官是以補習課程期間定師生關係存否、補習班老師無權成績評等等形式上的關係論斷,檢察官未深究加害人是否有利用自身威望、被害人仰慕,對年僅18歲少女掌控情感,這已不僅僅是道德層面問題,也是法律構成要件問題,重點應在於加害人因為此等上下不對等的關係,利用或操弄被害人對於自我認知的迷惘,使被害人連同性自主決定都被徹底架空及破壞。106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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