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鍊拴台灣獼猴當寵物養 男子觸法送辦
2017/8/8 16:55(8/8 17:54 更新)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8日電)苗栗縣苑裡鎮古姓男子以鐵鍊拴綁台灣獼猴長期飼養,遭保七總隊第五大隊員警查獲,古男供稱,見猴子可憐才把牠當寵物養,不知觸法,警詢後依法函送,獼猴則進行野放。
保七總隊第五大隊副大隊長盧世哲今天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檢舉,苗栗縣苑裡鎮一間越南小吃店後院有隻保育類台灣獼猴被鐵鍊拴住,模樣十分可憐;經派員查證並由屏東科技大學鑑定,確認為第三級「其他應予保育類」野生動物台灣獼猴,警方1日會同苗栗縣政府農業處人員前往查處,順利救出獼猴野放,讓牠回歸山林。
小吃店負責人65歲古男向警方供稱,去年9月間在店前一棵茄苳樹上發現脖子戴有頸圈的獼猴,便以香蕉引誘,抓到小吃店後院飼養,因為怕牠亂跑會被車撞,才以鐵鍊拴綁,讓牠可在樹上及周邊一定範圍活動。
古男聲稱自己不懂法律,只是見猴子可憐,才把牠當寵物養,每天買水果給牠吃,還花了不少錢。古男拿不出合法持有登記證明文件,最後被警方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函送法辦。
苗栗縣府農業處自然生態保育科長張葦指出,該隻公獼猴約3歲,帶回安置後檢查健康狀況良好,未發現有受傷或受虐跡象,當天已安排至山區野放。
保七總隊第五大隊表示,台灣獼猴屬台灣特有種野生保育類動物,是台灣除了人類以外,唯一的靈長類動物,不得騷擾、獵捕、虐待、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違法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將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提醒民眾不要觸法。106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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