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永春都更判決結果 法院:當可理解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日電)針對民眾不滿永春都更案判決結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當可理解」,但也強調都市更新實施,仍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法治國家的原理原則。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內容,全案緣於建商森業營造於民國95年申請報核變更事業計畫及擬定權利變換計畫案,台北市政府核訂實施後,森業營造在民國102年,再提出更新事業計畫及變更權利變換計劃案,台北市政府辦理聽證程序後,審議通過並核定實施。
不同意戶不服台北市政府核定這些行政處分,打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6月間判台北市政府敗訴;台北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最高行政法院於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永春社區都更案自救會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自救會會長劉德玢說,市府不能任意停工也不可撤銷建築執照,法院不瞭解都市更新原意,僅依一戶不同意戶的片面理由和資料就進行判決,罔顧上百戶同意戶權益。
對此,北高行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都市更新的實施,仍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法治國家之原理原則;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的審議,是由審議會以合議制方式進行,法院於審查合法性時,給予一定程度的尊重,然其判斷若有恣意濫用或其他違法情事時,法院仍應盡司法審查的責任,予以撤銷或變更之。
新聞稿內容提到,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辦理的都市更新案件,實施者應就更新單元內,同意與反對協議合建的權利人一併辦理選配,以維護更新單元內所有權利人的公平。
不過,依據本案變更計畫的房地選配規則,不同意協議合建人所得選擇的範圍,僅限參加人先行為同意協議合建者保留戶數以外的少數餘戶,這與一併辦理選配意旨不符,且對於不同意參與協議合建的權利人,選配更新後建築物的權利構成不當限制,有違平等原則等情況。
北高行指出,原處分(變更計畫案)既有違法情事,就不得視而不見,以符合行政訴訟在保障人民權益,並確保行政權合法行使的宗旨。1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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