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原民採玫瑰石無罪 檢方將上訴
2017/7/6 17:34(7/6 19:13 更新)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6日電)花蓮5名原住民被控盜採玫瑰石14顆、共200多公斤案,花蓮地方法院合議庭引用原基法,日前一審宣判無罪。檢方對判決表達遺憾,認為此例一開,山林盜採、盜伐及盜獵恐更嚴重。
合議庭判無罪的理由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定有明文,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非營利行為,採取礦物、土石;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法官認為,日據時代為方便管理太魯閣族原住民,將他們遷移山下,被員警攔查位置至竊取玫瑰石位置間的路徑為太魯閣族祖先獵路,此地是太魯族傳統領域。
花蓮地檢署起訴指出,被告5人均明知未依礦業法取得礦業權者不得私自採礦,於民國105年6月15日共同前往秀林鄉木瓜山事業區林班地內,輪流持大槌及鑽鑿挖取國有玫瑰石礦石14顆,總計219.5公斤,再以背架背下山,下山途經銅門林道時被警方查獲。
針對法官引用原基法判決盜採玫瑰石的5名族人無罪,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王怡仁表示,是否再上訴,交由高分院來裁判認定。但這次盜採範圍是否屬於傳統領域,需由行政院畫定;礦業法也需增設針對原住民採石的排除條款,才更完備。
王怡仁說,法官認為因相關主管機關「立法怠惰」,遲遲未修正、制定相關法案,讓民眾無所適從。他贊成法官希望盡速立法作為解決問題方法,但絕不能以此作為判決依據。
銅門部落主席鍾德光表示,欣見政府對原住民的轉型正義踏出第一步,這個判決對族人而言當然是最好的消息;原住民與山林和平共存上千年,一直遵循祖靈戒律,守護山林,絕對不會做出破壞山林的事情。1060706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