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季敏涉貪判18年 律師:失望將提上訴
2017/7/3 17:06(7/3 19:05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在署長任內,收賄又洗錢,台北地檢署2波起訴後,台北地院今天依貪污等罪判他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律師張靜聆判後指出,失望、判太重,將提上訴。
台北地檢署指出,待收到判決書以後,經檢察官研議,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律師張靜指出,台北地院今天判黃金的部分為無罪,但是當初檢調都以贓款買黃金為由,來操作本案,而且本院審判長在審理期間曾說,本案為檢察官的負面教材。張靜說,因為本案在偵查期間偵辦的檢察官黃珮瑜,曾要證人去咬出黃季敏(犯罪)。
台北地院合議庭宣判指出,黃季敏涉犯貪污收賄9罪、洗錢2罪、圖利2罪及偽造文書等罪判他應執行18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黃季敏犯罪所得共計2076萬元沒收,其他被訴無罪。
其他被告、時任副署長陳文龍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緩刑2年。實踐大學副教授、多案監造承包者金力鵬被依貪污等罪,判應執行1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逾570萬元沒收。
台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被控「建置案」及「維護案」,犯罪所得2億2804萬元及348萬元沒收。全案可上訴。10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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