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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禮讓幹道車撞斃騎士 駕駛遭判8個月

2017/6/8 19:22(6/8 20:0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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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8日電)苗栗縣竹南大埔科專五路與仁愛路口,去年8月間發生轎車與機車車禍事故,騎士當場死亡;肇事女駕駛因行經閃紅燈路口未停等禮讓幹道車先行,今天遭苗栗地院判刑8個月。

這起事故發生在去年8月3日,從事櫸木扶手工程的張姓婦人,駕駛公司租賃的小客車外出談生意及巡視工地,沿科專五路由南往北行駛,與沿仁愛路由東往西方向的張姓機車騎士撞個正著,騎士遭撞彈起重摔落地,還一度遭轎車輾過,頭顱變形,當場無生命跡象,送醫宣告不治。

判決書指出,女駕駛為閃紅燈路口,騎士則為閃黃燈號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女駕駛並無不能注意情事,卻疏未於交岔路口處暫停,讓幹道車先行,致發生車禍。

判決書中指出,案經交通部公路總局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肇事原因,認定女駕駛「行經閃紅燈號誌路口,支線車未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雖被害人張姓騎士亦有未減速慢行、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然並不因此阻卻被告過失責任。

苗栗地院法官審酌女駕駛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案發後隨即自首,然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今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決有期徒刑8個月,全案可上訴。10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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