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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釋憲案大事記

2017/5/24 17:49(5/24 18:1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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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4日電)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公布違憲解釋文,使得此一備受各界矚目的同婚釋憲案,,不僅凸顯同婚議題多年在台灣引發挺同反同爭議過程,也可能使台灣成為亞洲首個同志婚姻合法化國家。

--民國102年3月21日;祁家威與男伴申請結婚登記,被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駁回。

--102年5月:祁家威不滿向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遭駁回。

--103年3月:祁家威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遭駁回。

--103年9月:祁家威繼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定讞。

--104年8月:祁家威用盡所有救濟途徑下,聲請大法官釋憲,並主張民法第972條、973條、980條及982條,限制同性結婚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104年11月:台北市政府也主張民法婚姻章規定違憲,聲請釋憲。

--106年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106年5月24日: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出爐,認為民法婚姻章規定,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要求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10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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