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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案違憲 祁家威二年後可登記婚

2017/5/24 17:26(5/24 19:2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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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游凱翔、王揚宇台北24日電)司法院今天就同婚登記案作出違憲宣告,要求2年內應修法或制定法律。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說,聲請人祁家威應在二年後,可赴戶政單位登記結婚,並發生配偶效力。

司法院今天做出748號解釋,呂太郎指出,大法官依法評議案件,無法公開說明,其中大法官黃虹霞、吳陳鐶發表不同意見書;大法官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有違。

因此,有關機關應於今天解釋公布後起的2年內,依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若修法或立法在2年內未完成,同性2人打算結婚,得依婚姻章的規定,持2人以上證人簽名的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呂太郎說,因為立法或修法工程浩大、複雜又具有爭議性,應讓立法機關在這2年內做好全盤的立法或修法,這2年內同性伴侶不宜去戶政單位辦理結婚,另外,建議聲請人祁家威或其他同性伴侶,應在2年後,再前往戶政單位辦理結婚登記,並發生配偶的效力,須履行配偶權利、義務。

釋憲記者會,有記者提問,2年後,若其他國家同姓伴侶到台灣登記結婚,是否也適用?將結婚成果帶回母國或他國?呂太郎指出,這部分要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

記者提問,大法官在審酌民法是否違憲之下,是否有考量會影響其他所得稅法等法律?呂太郎說,本案解釋重點擺在婚姻自由平等保護,現行民法保障不足。10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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