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未保障同婚 大法官釋憲2年內修法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劉世怡、游凱翔台北24日電)同婚釋憲案,大法官認為現行民法婚姻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人民平等權有違,因此要求相關機關要在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保障同婚權利。
此外,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兩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的規定,持兩人以上證人簽名的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會有這起釋憲案,起因於同志祁家威與男伴,民國102年3月,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又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
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戶政主管機關的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也聲請大法官解釋。
呂太郎說,大法官認為若容許相同性別兩人得依婚姻章實質與形式要件規定,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守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的雙方權利義務規定,並不影響現行婚姻制度所建構的基本倫理秩序。
解釋理由書中也提到,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
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故以不能繁衍後代為由,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以結婚,顯非合理的差別待遇。
解釋理由書指出,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解釋理由書提及,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的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10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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