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經營權案 高院判財部台新互有輸贏
2017/5/17 12:48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彰化銀行經營權官司,台新金指財政部違約致喪失彰銀經營權。高院今天就經營權部分,駁回台新上訴,但判決台新為最大股東時,財政部應支持台新指派過半董事,全案還可上訴。
本案的源由來自於彰銀在2014年12月8日董監事改選,財政部結合泛公股股權徵求委託書取得6席,使台新金喪失彰銀經營主導權,台新金認為財政部違反2005年雙方約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財政部依約定,「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及經營主導權或賠償台新金喪失經營權的鉅額損失逾新台幣165億元並改派台新3名董事。
本案一審台北地院認定財政部沒有違約,不必移轉彰銀經營權和賠償165億5800萬元,但台新金仍屬彰銀最大股東期間內,財政部「不能妨礙」台新金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董事席次的契約關係存在;原告台新與被告財政部互有輸贏。
台新及財政部均提起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法院審理期間,台新撤回請求損失逾新台幣165億元及改派台新3名董事。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宣判,仍認定財政部沒有違約,不必移轉彰銀經營權,不過台新金仍屬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董事席次的契約關係存在;原告台新與被告財政部互有輸贏。
彰銀案也創下首件民營金融機構控告主管機關的案例,二審宣判後,台新人員庭外表示,目前是彰銀最大股東,彰銀董事席次9席,現行台新僅有2席股東董事、1席獨立董事,依照二審判決,財政部必須支持他們設下過半的5席股東董事;財政部委任律師則說,當初是不服一審判「不能妨礙」台新過半董事席次才提起上訴,未料,二審今天改判「支持」台新過半董事席次,後續將與財政部討論,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10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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