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槍彈過境 美國女警不起訴
2017/4/26 11:09(4/26 11:25 更新)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邱俊欽桃園市26日電) 美國加州女警日前不慎將攜帶工作執勤用的槍彈搭機出境,過境台灣在桃園國際機場時主動告知地勤及航警;桃園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認為罪嫌不足不起訴。
這名來自美國加州聖塔莫尼卡市警局(Santa Monica Police Department)女警Noell Patricia Grant與親友自美國加州洛杉磯搭乘華航CI007號班機,欲過境台灣前往泰國曼谷,13日上午飛抵桃園國際機場時,在第一航廈轉機櫃檯,主動請地勤人員通知航警,她不慎將平時工作使用的背包,放入手提行李中攜帶出境,而背包中有執勤使用的手槍1把、子彈6顆及警徽。
女警主動繳出槍彈並說明原委,不過,她能通過美國海關安檢順利搭機引起各界訝異;警方依我國法律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將女警移送偵辦,案經桃園地檢署偵查終結,檢察官做不起訴處分。
檢方調查確認女警為美國加州聖塔莫尼卡市警察局警員,負責青少年事務,合法持有遭查扣之手槍、子彈,作為個人及勤務時間外遭遇緊急狀況時使用,符合加州及美國法律,且加州警員無論是否值勤,均有帶槍習慣。
該女警同行友人也證稱,早在2至3個月前就共同計畫利用美國春假期間帶小孩過境台灣前往泰國旅遊;班機抵達桃園機場時也主動實情告知地勤人員,與事實相符。
全案經偵查終結,檢方認女警疏未注意取出執勤用之槍彈,不慎連同背包搭機過境而主動報繳,應無未經許可持有扣案槍彈之犯意,認定罪嫌不足,作出不起訴處分。10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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