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同友人虐殺情敵 判刑14年半定讞
2016/12/23 12:58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3日電)謝姓男子不滿蔡姓男子追求女友,夥同友人擄人,並持棍棒等物品毆打蔡姓男子致死,棄屍防汛道路。最高法院今天維持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見解,判謝姓男子有期徒刑14年6月定讞。
判決書指出,30多歲謝姓男子發現女友不時用通訊軟體LINE聯絡蔡姓男子、過從甚密,民國104年1月找謝姓、莊姓友人共乘一部車,約蔡姓男子到斗六交流道附近談判。
蔡姓男子騎車抵達相約地點後,莊姓友人下車向蔡姓男子佯稱問路,另兩人趁機擄人上車;過程中,蔡姓男子抵死不從,謝男的謝姓友人拿木棒朝蔡姓男子雙腳猛敲,謝姓男子則嗆聲「你不上車就讓你死」等語。
蔡姓男子被押上車後,謝姓男子質疑蔡姓男子為何要追求他的女友,蔡姓男子未回應,謝男的謝姓友人便拿木棒敲擊被害者頭部多下,血跡噴濺到車內頂部、儀錶板等處;蔡姓男子被載到一處防汛道路旁,莊姓友人先下車走到車後,蔡姓男子被謝姓男子與友人狂毆,也被開山刀砍斷右腳。
謝姓男子等人行凶後,將蔡姓男子丟棄在現場駕車離開;蔡姓男子失血過多傷重不治,被漁民發現後報警處理。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酌相關事證認為,謝姓男子不滿女友連絡蔡姓男子,產生報復心態,謝姓友人因謝姓男子邀約就重毆蔡姓男子,甚至持刀砍人,手段凶殘令人髮指。
台南高分院表示,蔡姓男子死前承受莫大痛苦及恐懼,令人不忍;謝姓男子僅因感情糾葛,以未成熟態度面對情感宣洩而起,是本案主謀;謝男謝姓友人雖非事主,但下手極凶殘,未能尊重生命可貴,判處有期徒刑16年半。莊姓友人判刑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見解,全案確定。10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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