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糾紛 男刺老闆2刀被判4年半
2016/9/23 13:12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3日電)台南市張姓男子因薪資糾紛,持刀刺江姓雇主胸口2刀,一二審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張男4年6個月徒刑;張男上訴,最高法院今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張男因公司短發薪資而心生不滿,在民國104年12月8日早上,前往江男的住家索討薪資。張男見江男揮手要他離去,一時氣憤,拿預藏的折疊刀刺江的胸部1刀,江倒地後,又朝他的胸部刺1刀。
江男的媳婦與女兒聽到呼救聲,立即前來制止,並把他送往醫院急救;醫師發現,江男的雙側胸口有穿刺傷併發氣胸傷勢,引發出血性休克,緊急手術後,江保住性命。張男趁隙騎車離開,但在不到半小時內,自己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張男辯稱,連續5次索討新台幣1萬多元的短發薪資不成,加上江男對他說「要錢就去法院告」等語,一時氣不過才會持刀傷人,給江一個教訓,但不知道會刺到胸部,自己並無殺人或傷害犯意,這筆錢是要照顧罹患中度智障的母親、準備開刀急需醫藥費的妻子等費用。
江男向法官表示,揮手要張男離開,是因自己要倒車,因為張的機車擋在汽車後面;此外,張男主張的應得薪資為2萬3000多元,但他計算後應為1萬2000多元,自己也沒說過「要錢就去法院告」等語。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處張男4年6個月有期徒刑,張男不服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張男長期工作不穩定,剛工作14天就離職,在家庭、生活、經濟環境下,因情緒累積而犯下殺人未遂犯行,在衡量一切情況後,量處張4年6個月徒刑,並未逾越法定刑期,或有任何過重、違反比例原則等情況。
最高法院今也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駁回張男上訴,全案定讞。10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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