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未發引擎騎車滑下坡 二審改判有罪
2016/9/11 15:06
(中央社記者游凱翔台北11日電)新北市樹林區一名男子日前酒後騎車出車禍,警方酒測後超標,但他辯稱機車是滑行而下並未發動引擎,不符法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要件,一審遭判無罪,但二審改判3個月確定。
這起案件發生在民國104年7月間,新北市樹林區一名68歲的溫姓男子在山上喝完酒後,騎車下山途中與另一輛機車發生擦撞,員警到場酒測發現測值高達1.015,依法將他移送法辦。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開庭時,溫男辯稱,當天在山上的涼亭與友人酒後要把機車騎到山下,但機車損壞未發動引擎,因此沿山路滑行而下,才會不小心撞到人,但不符合刑法185條的「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要件,法院審理後判他無罪。
檢方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開庭時溫男仍否認犯罪,但法官根據醉態駕駛罪的立法理由,認為所謂駕駛,指的是交通工具在行為人操作下移動,所以即便沒有發動引擎,仍是經人為操控才會作動,且有可能造成人為危險,已構成駕駛行為。
高院審理後,從無罪改判他3個月徒刑確定,但考量溫男目前中風左半身無力,因此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10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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