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腳踹車害死騎士 男判7年半定讞
2016/7/13 15:06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3日電)男子蔣志峰4年前不滿機車騎士想超車,竟出腳踹車,導致對方摔車被撞死。最高法院今依傷害致死罪判蔣男7年半徒刑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蔣男在民國101年4月上午騎機車行經桃園宏昌六街一帶,不滿被害人騎機車一時想從旁超車,竟出腳踹踢被害人的機車。被害人重心不穩失控,連人帶車翻倒至對向車道,被閃避不及的騎士當場撞上。
被害人因此全身多處骨折、大量出血,蔣男發現後騎車離去,路人發現後將被害人報警送醫,急救後仍回天乏術。本案原本以為是被害人自摔惹禍,但檢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而真相大白。
法院審理時,蔣男不認罪,辯稱和被害人無冤無仇,並未出腳踹被害人機車,被害人是被其他機車輾斃,與他無關。但法院採信監視器畫面認定他犯行明確,考量他過去曾因交通糾紛就拿木棒敲破他人車輛玻璃,對他人不當駕駛行為容忍度偏低,僅因行車細故就暴力相向。
法院一審重判蔣男10年,二審認為被害人強行超車也有錯,改判蔣男7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105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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