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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包換包包 藝人鬼鬼代言出包判賠

2016/5/4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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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4日電)前黑澀會美眉、藝人「鬼鬼」吳映潔,被包包廠商指控代言違約鬧雙胞,替競爭品牌宣傳。台北地院判決吳映潔的經紀公司應賠新台幣300萬元。

根據法院判決,鴻月國際公司指控,與鬼鬼所屬的寶麗來國際娛樂公司簽約,以68萬元代言費約定在民國102年12月到104年2月之間由鬼鬼「獨家代言」PEPPER 's包包,在合約期滿前,不能替其他包包品牌拍廣告代言,以免消費者混淆。

不料,鴻月國際公司表示,後來發現寶麗來國際娛樂公司從103年3月起安排鬼鬼宣傳、出席及代言自創品牌及其他競爭品牌包包,不滿廣告效益因此受損,打官司求償512萬餘元,並要求登報道歉。

寶麗來國際娛樂公司辯稱,臉書上雖貼有鬼鬼揹「GHOST EMMA」包包的照片,僅是生活照而無放大特寫,不算是代言。鬼鬼另擔任「任Double Dutch Club」一日店長,並非代言或拍廣告,並未違約。

但法官審理後認定,鬼鬼揹包包的照片算是廣告宣傳,經紀公司還把照片貼在有強大渲染、傳播效果的臉書上;另有影片證明,她擔任一日店長時店內陳列多款包包商品,認定鬼鬼違約代言,判決寶麗來公司應賠償鴻月國際公司300萬元,並在雜誌與臉書刊登道歉啟事,仍可上訴。10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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