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痕唾液不符 裸屍案翻案男子獲無罪
2015/12/30 12:37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男子呂介閔被控在內湖殺女友遭判刑定讞,重驗DNA翻案並再審,高院今天認定,死者左胸咬痕非呂男所為,且殘留胸上唾液與呂男DNA不符,判他無罪。
發生於民國89年間的北市內湖公園郭姓女子裸屍案,法院定讞判決指出,認定本案凶手為郭女的男友呂介閔,因呂男移情別戀,郭女到呂住處爭論,兩人到附近的內湖五號公園談判爭執,呂隨手撿鈍器重擊,把她活活打死;事後再將她衣褲褪去,偽裝遭人性侵。
呂男一審無罪,高院更三審改判13年,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呂男入獄服刑4年後,今年5月因重新鑑定的DNA報告結果,時任台灣高檢署檢察官、現任基隆地檢署檢察長陳宏達,罕見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獲准,呂男出獄獲釋。
台灣高等法院進行再審,並於今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除非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情形,否則檢察官不得上訴。
高等法院發言人周盈文表示,無罪判決理由為刑事警察局以最新技術鑑定分析,發現郭女陰道內及內褲上的男性精液與呂男的唾液DNA不同;呂男雖曾經自白,在案發當天凌晨咬過郭女的左胸部,但是檢方採取呂男唾液與郭女左胸殘留的唾液比對發現DNA不同,因此左胸的咬痕,也並非呂男所為。
周盈文說,美國國家科學院2009年鑑識制度分析報告指出,皮膚上的咬痕會因時間的經過以及皮膚彈性而產生變化,所以僅憑皮膚上的咬痕與牙齒進行比對,無法計算正確機率;本案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讓合議庭形成呂男犯下殺人罪的心證。1041230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