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亂刀殺死母女案 更一審改判死刑
2015/12/21 15:15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1日電)蔡姓男子與余姓女子有感情等糾紛,持刀闖入余女住處縱火,被發現後亂刀殺死余女母女,一、二審判無期徒刑。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蔡男殺死少女部分惡性極重,改判死刑。
蔡男為余女僱用的貨櫃車司機,兩人進一步交往成為男女朋友,蔡男並為余女繳交房子訂金及貸款,但為房子所有權發生爭吵,令蔡男心生不滿,認為遭余女利用,懷恨在心。
蔡男於民國103年9月間持打火機、瓦斯噴槍及陶瓷水果刀前往余宅,確認余女父母外出後進入屋內,見余女在4樓房間睡覺,先點燃4樓余女房門外沙發抱枕,再下樓點燃3樓客廳等木板隔間,余女驚醒下樓察看喝叱,逃到1樓時被蔡男拉住刺殺25刀。
蔡男行凶時余女的18歲女兒也因火災跑下樓,目擊蔡男行凶,蔡男因恐殺人犯行曝光,再砍殺少女16刀滅口。
蔡男行凶後逃離現場,並將凶刀、血衣等沿路丟棄,高雄市警察局小港分局據報偵辦,當天逮捕蔡男送辦。一、二審以蔡男到案後坦承犯行有悔意,判無期徒刑,上訴後經最高法院發回。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認為蔡男僅因少女可能供出犯行,竟毫無猶豫頓萌殺意,刺穿少女心臟,手段不能不謂殘酷,不顧一切下重手,反社會性格嚴重,泯滅人性,又未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和賠償,雖然蔡男犯後坦承犯行和向被害人家屬謝罪,如果僅判無期徒刑,仍不符合刑罰量定分配正義的相當原則。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將蔡男殺死少女部分改判死刑,,與殺死余女部分判處無期徒刑合併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10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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