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走機車又返還判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
2015/12/16 15:08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縣16日電)陳姓男子騎走戴姓男子的機車,辦完事情後又把機車騎回來,遭檢方依竊盜罪起訴卻被法官判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
檢方在上訴書中指出,法官認為陳姓男子用自備鑰匙騎走戴姓男子的機車去還錢後又騎回來,與竊盜罪構成要件不符合,應屬於使用竊盜案,不過男子騎機車明知油料會減少,仍構成竊盜罪。
今年7月,44歲的陳姓男子看見戴姓男子停在路邊的機車,認為有機可乘,用自備的鑰匙啟動機車電門後把車子騎走,把機車騎到花壇火車站前方的便利超商償還友人借款後,再把機車騎回當初停放的地方。
陳姓男子原本被依竊盜罪起訴,不過承審此案的法官認為,竊盜罪需以「不法所有意圖」為其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存有返還意思,難認其具有不法之意圖,陳姓男子騎走機車到騎回原處約有3到4小時,路程來回約10公里,被告僅係取得他人之物為一時之用,且有使用後交還原所有人之意思,與刑法上竊盜罪有差別,判男子無罪。
不過檢察官在上訴書中指出,被告隨意騎乘他人機車時,必然認知到將消耗他人油料,只為一己之方便及勞費的減省,事後雖將機車停回原處,卻未將油料補足,豈能認被告主觀上對其耗費的油料未存有任何不法之意圖,被告雖辯稱無意竊取汽油,屬卸責之詞,原審未審酌上情,自難認原判決妥適。10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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