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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母爭女兒遺產勝訴 女婿須還屋

2015/11/5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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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5日電)楊姓女子在高雄氣爆罹難,名下房屋由翁姓丈夫及3歲兒子繼承,楊女的謝姓母親主張房子是她買的而提告。高雄地院審結,採信謝女說法,判女婿須將房屋還給岳母。全案可上訴。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原告謝女主張於2003年買下這房屋,原本登記在自己名下,因6年前么兒在外積欠債務,債主多次上門催討,要她替兒子還債,由於擔心房地產遭波及,且考量大女兒重病,小女兒已出嫁,才跟當時仍未婚的老二楊女商量,在么弟還清債務前,暫時將房子借名登記楊女名下。

謝女表示,女兒與女婿翁男結婚生子後都住在家裡,但房子的權狀不在女兒手上,都由她保管,稅捐、水電費用也是她繳納,她才是房子的真正所有人。女婿辦理繼承登記取得房子所有權,拒絕歸還給她。

不過,翁男也主張,4年前到楊家提親時,岳母曾當眾表示房屋是楊女購買,且楊女賺錢都交給岳母繳納家中開銷和房屋貸款,因此岳母才會將房屋贈與太太,並不是借名登記名下。

高雄地院開庭審理,法官調查兩造所提事證,認為如果謝女確實將房屋贈與楊女,理應由楊女自行負擔稅捐、水電等支出,且謝女有4名子女,如果將房屋單獨贈與楊女,勢必造成其他子女不滿;謝女么兒6年前確曾因欠債被控告,法院文書也有債主上門向謝女逼債的記載,可見謝女說法為真。

高雄地院審結,採信謝女的說法,判決翁男須將房屋返還給岳母,全案可上訴。10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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