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殘女學生 判賠6百餘萬
2015/10/21 11:35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1日電)施姓高職女學生4年前搭友人機車,遭莊姓男子開車撞倒,事後施女終身仰賴輪椅代步。最高法院判決莊男應賠634萬餘元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施女在民國100年10月由友人騎機車搭載,行經彰化縣鹿港鎮,與莊男發生碰撞。施女頭部受創,顱骨骨折、左眼視力喪失及併發水腦症等傷害,留下嚴重神經損傷,日常生活無法自理,喪失生活及工作能力。
施女提告求償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共新台幣870萬多元。台中高分院根據行車事故鑑定報告,認定莊男駕車行經交岔路口,支道車未暫停讓幹道車先行,撞及機車是肇事主因;但施女友人無照駕駛機車也未減速慢行,是肇事的次因,考量過失責任比例後,判決莊男應負6成責任,判賠634萬多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10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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