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永金縣長任內經商 公懲會記申誡
2015/10/9 09:28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9日電)監察院認定前新竹縣長鄭永金在縣長任內擔任民間公司股東,且持股超過10%,通過彈劾。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將他記申誡。
監察院指出,鄭永金在民國90年到98年擔任新竹縣長,他卻在任內經營商業,擔任永偕建設公司負責人,並投資該公司及一輝開發公司,且投資總額都超過公司股本總額10%,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因此提案彈劾,案件移送公懲會審議。
鄭永金表示,沒有違法犯意,是因為公務繁忙而一時疏忽。兩家公司早在他擔任縣長之前已設立,一輝公司在新北市三重,與新竹縣政府無關,永偕公司早停止營運。他向來戮力從公,並未因為有相關持股而有所怠忽。
公懲會審議後認定,他違法事證明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不得經商的規定,議決記申誡。10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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