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A農會公款包養 判女友還錢
2015/10/2 15:44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日電)彰化縣芬園鄉農會黃姓前職員侵占公款,將其中新台幣727萬元匯入包養女友張姓女子的帳戶。最高法院今判決張女應還錢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黃男在民國101年利用錯帳更正手法,將農會資金3038萬元轉入自己帳戶,再將其中727萬元轉匯入張女的帳戶。後來農會發現,帳戶有異常款項進出,農會內部調查後才揭發上情。
張女主張,兩人透過仲介在汽車旅館認識,進而被黃男包養,黃男自稱員外,對她慷慨大方,她用身體和時間提供性服務,拿到的這筆錢並非無償贈與。黃男辯稱,這筆錢是張女用父母醫藥費等藉口騙走的,他已提告。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黃男將公款匯款給張女是無償的贈與行為,嚴重損害農會債權,因此撤銷贈與行為,判決張女應把727萬元還給黃男,以利農會追償。張女和黃男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10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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