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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加生理假領半薪 1年最多33天

2015/9/8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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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8日電)勞動部今天表示,女性勞工所請的生理假及病假合計,1年最多33天應由雇主給半薪。若已達年度病假日數法定上限卻仍有生理假需求,雇主應給假但可不給薪。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可請生理假1天,全年請假日數沒超過3天者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則有:「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述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超過30天。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天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解釋,根據這兩個法律,年度內併入病假的生理假連同病假日數,最多合計可達30天,加上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3日,共有33日雇主應給付半薪。

至於受僱者若已依上述規定請完病假連同併入及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33日)後,仍有請生理假需求,每月能否再請生理假1天及雇主該如何給薪?仍有疑義,勞動部因此做出此解釋令。

勞動部今天發布性平法第14條解釋令,苦受僱者已達適用法令所定病假日數上限,但年度內仍有請生理假的需求時,雇主應給假但得不給薪。即日起生效,並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轄管事業單位參考。

勞動部舉例:勞工到今年8月底止病假已請了30天,又1、2、3月每月各請1天不併入病假的生理假,已屆請假日數上限。假如這名勞工在9月到12月間,仍有請生理假的需求,每月仍可請1天生理假,但雇主可以不給薪資。

民眾如果想洽詢或進一步了解生理假請假相關事宜,可打勞動部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會有專人說明。10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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