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卿涉貪案 判30年褫奪公權10年
2015/8/31 17:03(8/31 17:43 更新)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31日電)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案,經2年5個月審理程序,今天判李朝卿30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0年,全案可上訴。
同案被告還有李朝卿的妻舅簡瑞祺判22年,褫奪公權9年;前縣府建設處長曾仁隆判6年,褫奪公權7年;前縣府工務處長黃榮德判1年11月,褫奪公權5年;縣府祕書張志誼判2年,褫奪公權5年;工務處技士李中誠判1年11月,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且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50萬元。
前縣府顧問陳國進判5年6月,褫奪公權8年;簡瑞祺的友人洪宗賢判1年11月,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且應向國庫支付30萬元;包商吳仲琪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判1年6月,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00萬元,褫奪公權4年,偽造私文書罪判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5年。
包商許朝呈判1年6月,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00萬元,褫奪公權4年;律師陳益軒判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廠商員工傅家興判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廠商員工陳秀香判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廠商簡芝菁判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廠商林聰偉判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佶璟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各科處10萬元罰金,並定其應執行罰金25萬元;縣府約雇人員石璧榮無罪。10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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