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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明功二審宣判 部分被告刑期加重

2015/8/27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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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27日電)喧騰一時的日月明功案今天二審宣判,負責人陳巧明判刑13年,其中被告王昱翔二審被認定為共犯,刑期從8個月改判3年8個月。

靈修團體日月明功於102年5月傳出篤信日月明功的黃芬雀將詹姓兒子帶往彰化默園進行管教,遭陳巧明及其他會員集體管教,最後造成詹姓高中生死亡,檢方將陳巧明、黃芬雀等人起訴,一審判決後,被告等人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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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今天二審宣判,其中陳巧明判處13年、黃芬雀4年6個月。陳巧明上午出庭聆聽判決,臉色凝重,她的辯護律師當庭請求撤銷羈押,但蒞庭檢察官認為陳巧明羈押理由未消滅,仍有延押必要,最後二審法官還要評議後再決定,陳巧明宣判後仍還押,是否還要再提出上訴,她的辯護律師楊玉珍說,將等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

其餘被告部分,其中王昱翔一審被判處8個月,二審法庭則將王昱翔認定為「共犯」,而以共同犯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改判3年8個月。另外尤威評及吳仁甫等兩人則因與被告達成和解,而分別被宣告緩刑3年及2年。10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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