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米凱莉 李珍妮判拘罰金確定
2015/7/7 10:56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開發金副總吳春臺妻子米凱莉不滿遭李珍妮指為「小三」提告誹謗,高等法院今天判決李珍妮50天拘役確定。
李珍妮和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及吳春臺的親子認領風波延燒,後來演變成李珍妮和米凱莉互告。
法院判決指出,李珍妮在民國102年8月、去年1月發聲明及受訪說,「米凱莉是小咖演員,和前男友交往同居」,「米凱莉才是小三劈腿搶走吳春臺」,「有一說是米和吳的小孩是前男友的」,米凱莉認為名譽和精神受損,控告李珍妮誹謗,並求償新台幣1000萬元。
刑事部分,台北地院今年1月,依誹謗罪判李珍妮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李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民事部分,最高法院今年3月認定李珍妮說法不實且涉及評論他人私德,並非可受公評事項,與公共利益也無關,判李珍妮應賠償300萬元,並在4大報頭版登報道歉,全案確定。10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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