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善導寺補償金 國產署敗訴定讞
2015/4/15 12:13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5日電)國有財產署早年將房地贈與善導寺,後來善導寺部分土地遭徵收而獲得326萬元補償金,遭國產署打官司索討。法院今天判決國產署敗訴定讞。
根據善導寺官方網站,善導寺是由日本淨土宗僧人在民國18年創建,民國34年由台北市政府接收,在37年交由居士李子寬掌管。台北捷運善導寺站就是以此命名。
法院判決指出,行政院在71年間依照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將位於台北市中正東路一段的房地無償贈與給善導寺,善導寺則不得再移轉、設定抵押。
101年,台北市政府為了都市計劃,徵收善導寺西北側的道路,市府因此發放補償金326萬元給善導寺。但國產署認為土地屬於國有,打官司要求善導寺返還補償金。
歷審認定,國產署將國有地贈與給善導寺後,其所有權就移轉給善導寺,善導寺並未違反當初契約規定,進行移轉或交換、抵押,況且領取徵收補償是以所有權人身分,並無不妥,判決國有財產署敗訴,善導寺不須返還補償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1040415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