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撿拾漂流木 花蓮高院認定有罪

2015/4/8 11:56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8日電)台東吳姓男子在河床上撿拾牛樟木,一、二審法院都認定即使是漂流木仍屬森林物主產物,判刑3個月定讞,並提供180小時勞役。

擁有大學學歷的吳姓男子,去年9月間在成功富家溪發現一塊32公斤重的牛樟木,於是將木頭沿著河床滾下山,再用機車載走,途中被警方查獲,被依違反森林法、竊取森林主產物移送偵辦。

吳男辯稱,牛樟木不是他盜伐,是在河床撿拾的;他的辯護律師則表示,吳男所犯的是刑法上的侵占遺失物罪,並不是森林法的竊取森林主物罪。

台東地方法院和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均認為,吳男觸犯的是森林法,不是一般刑法,依森林法第50條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考量他無前科,緩刑2年,緩刑期間必須提供180小時勞役。

法院認為,根據森林法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並不以自己盜伐為限,只要是在國有土地上就構成竊取森林主物;且不論立木、枯木,或因路壁坍方滑落林地內樹木,均屬森林主產物而受森林法之保護,因此撿拾漂流物,是竊取森林主產物。1040408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