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繳費證明 勞保局寄發
2015/3/31 15:02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31日電)勞工保險局今天表示,於3月底寄發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證明,以利申報綜合所得稅,請民眾留意。
勞保局說明,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可在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但合計其他人身保險的保險費 (健保費除外),不超過新台幣2萬4000元為限。
為方便民眾核對扣除額,勞保局說,3月底寄發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或保險費轉帳代繳通知單)時,一併寄發103年度國民年金保險費繳費證明給被保險人。
部分民眾可能已不是國保被保險人而沒收到繳費證明,如果有需要可利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平台」就可線上列印,或直接打電話到勞保局國民年金組(02-2396-1266轉分機6033)申請。
勞保局提醒,須在103年度期間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才可在今年申報103年度綜所稅時列舉扣除,例如:103年9月及10月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是在103年11月底寄發繳款單,如果民眾是在104年1月繳費,須等到明年度申報104年度綜所稅時才能列舉扣除。
此外,選擇網路報稅民眾,可直接在報稅系統下載查詢扣除的國民年金保險費額度,不需再另外檢附單據。10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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