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大火 中市公務員判1年10月
2015/3/16 16:00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16日電)阿拉夜店4年前大火造成9死12傷,現任台中市都發局股長林隆安,當年將夜店復水復電申請案,不實填載為「日後恢復住家用途」,今遭判刑1年10月。
民國100年3月6日,台中市阿拉夜店因表演火舞不慎,引燃天花板泡棉釀成大禍,造成9死12傷慘劇。王姓業者被判刑6年;前台中市都市發展局張姓約僱人員判刑4年。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阿拉夜店97年5月即遭台中市政府停止供水供電,王姓業者仍私接水電繼續營業,並委託廖男向中市府申請復水復電。
判決指出,前台中市都市發展局張姓約僱人員,負責承辦阿拉夜店申請復水復電案,他向廖男及代辦的蔡男表示,需付新台幣5000元才能通過審查。
時任都發局技士的林隆安,明知阿拉申請復水復電是為夜店營業使用,2人為了讓上級同意並順利通過,林隆安竟指示張姓約僱人員將原簽呈內所附的「日後改為一般商業用途」說明書抽起,改成「日後恢復住家用途」。
法官認為,林隆安指導民眾為違反規定行為,使阿拉夜店得以繼續營業,雖難認被告行為與夜店發生火災有因果關係,但已嚴重破壞政府威信,依偽造文書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10月,全案可上訴。10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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