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阿拉大火 中市公務員判1年10月

2015/3/16 16:00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16日電)阿拉夜店4年前大火造成9死12傷,現任台中市都發局股長林隆安,當年將夜店復水復電申請案,不實填載為「日後恢復住家用途」,今遭判刑1年10月。

民國100年3月6日,台中市阿拉夜店因表演火舞不慎,引燃天花板泡棉釀成大禍,造成9死12傷慘劇。王姓業者被判刑6年;前台中市都市發展局張姓約僱人員判刑4年。

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阿拉夜店97年5月即遭台中市政府停止供水供電,王姓業者仍私接水電繼續營業,並委託廖男向中市府申請復水復電。

判決指出,前台中市都市發展局張姓約僱人員,負責承辦阿拉夜店申請復水復電案,他向廖男及代辦的蔡男表示,需付新台幣5000元才能通過審查。

時任都發局技士的林隆安,明知阿拉申請復水復電是為夜店營業使用,2人為了讓上級同意並順利通過,林隆安竟指示張姓約僱人員將原簽呈內所附的「日後改為一般商業用途」說明書抽起,改成「日後恢復住家用途」。

法官認為,林隆安指導民眾為違反規定行為,使阿拉夜店得以繼續營業,雖難認被告行為與夜店發生火災有因果關係,但已嚴重破壞政府威信,依偽造文書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10月,全案可上訴。1040316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172.30.142.19